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、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“律师进社区”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:浙江大学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罗丹律师
手机号码:13656666944
邮箱地址:luodan@zedalawyer.com
执业证号:13301200810277990
执业律所: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
一、法定不起诉定义
法定不起诉,也称绝对不起诉,是指具有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方式。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规定,对于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;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;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;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,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;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的;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,应当撤销案件,或者不起诉,或者终止审理,或者宣告无罪。这一规定表明,对于具备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,在侦查阶段,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;在审查起诉阶段,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;在审判阶段,对于“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”,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无罪;对于其他情形则应当终止案件的审理工作。可见,在审查起诉阶段,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第15条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,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。
法定不起诉除了第15条规定的情形以外,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两种情形:即一是根据刑法不构成犯罪的;二是有确实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的。对于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,经检察长决定,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
二、法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有什么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(96修正)
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追究刑事责任,已经追究的,应当撤销案件,或者不起诉,或者终止审理,或者宣告无罪:
(一)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;
(二)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;
(三)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;
(四)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,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;
(五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的;
(六)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,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、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、冻结。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、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,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。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。
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
第二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,经检察长决定,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免责声明: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,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,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。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立即联系管理员,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,保证您的权利。